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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省工程建设区域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气:1 发布时间:2024-03-11 04:57:48   来源:乐鱼官网登录

  )管理,充分的发挥工程建设区域标准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程建设区域标准不得涉及专利技术,不得指定或隐含指定任何技术产品、生产厂商和供应商信息,不得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之间的竞争的行为。

  (二)工程建设区域标准具有公益性、基础性、通用性、推荐性,向社会免费公开电子版文本。

  (三)未经批准和备案的工程建设区域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我省工程建设区域标准用于销售。

  (四)对已普遍的使用的技术、材料(产品)、工艺、设备,符合市场之间的竞争适宜由企业、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不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尚未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应用推广的工程建设技术和涉及部门工作职责的管理内容等不纳入工程建设区域标准立项范围。

  (六)工程建设区域标准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不能低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重复、抵触、矛盾,应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一)主编单位在申请立项前,应开展可行性研究,对省内外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对比,确保申报工程建设区域标准的先进性和前瞻性。

  (二)主编单位原则不超过2家,参编单位不超过5家;主编单位为2家的,标准编制工作由第一主编单位牵头并负责完成;每个单位参编人员不超过5人,且主编人员排名应与主编单位排序相对应。

  1.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准,能解决标准编制的重大技术问题;

  2.承担工程建设管理标准编制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水平应在行业内居领先地位;

  3.主编人所从事的工作应与标准及标准设计编制内容一致,有丰富的工作、工程实践经验。

  (一)工程建设区域标准实行计划管理,遵循项目征集、评估立项、编制计划、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社会公示、技术审查、行政审定、编号、发布、备案程序。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区域标准建议项目,拟定编制计划。涉及住建领域重点工作、应对突发事件及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可随时申请立项。

  (三)主编单位书面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江西省工程建设区域标准申报书》(附件)一式二份,《江西省工程建设区域标准申报书》加盖主编单位公章。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的工程建设区域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五)立项计划一经下发,标准名称、第一主编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对确需调整、增加另外主编单位的,应由第一主编单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六)已列入工程建设区域标准年度制定、修订计划的项目应在3年内完成。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计划作废。在计划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计划实施的,主编单位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变更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节点组织实施。

  工作过程中如有好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联系。

  2、本申报书由主要起草单位填写,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本表用A4纸填报,可按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如需另附材料的,可单附在申报书后。

  注:“标准化工作经历”应填写其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任职情况,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制修订及审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工程建设区域标准可不填写,如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涉及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填写。

  2.必要性:阐明立项的必要性,不少于1000字。说明标准是否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普遍性,涉及全省性的关键共性技术,不属于部门内部规范,标准的实施主体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标准涉及的内容是否属于本省经济或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点领域;是否列入本省各行业重点工作任务;是否列入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能否通过制定该标准解决本省发展或管理中的难点问题等。区域标准复审确认需要修订的项目,应纳入区域标准立项范畴。

  3.可行性:阐明标准是不是已经具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该标准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技术基础,不少于1000字。

  4.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阐明标准的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给出标准的框架结构。应注意标准规定的内容必须是技术方面的要求,即便是管理类的区域标准也应当是实现管理中的技术要求。

  5.所属标准体系情况:阐明标准隶属于哪个行业或领域的标准体系,以及处于标准体系中的哪个具体层级。

  6.法律法规依据:列出制定该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依据的名称、文号以及具体条款规定内容,以及中提出的明确的工作任务等,并说明本标准与这些依据之间的关系。

  7.与国家及省外有关标准的内容异同:所制定的标准应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被纳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如果已有相应的标准或计划而又确需申请区域标准立项的,应阐明与相应标准或计划的本质性区别,详细说明确需立项的理由。

  8.工作规划:列出包括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环节在内的工作进度计划。

  10.经费是否落实:确认可提供或已获得标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宣贯培训、实施评估等所需的全部经费。

  11.与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的情况及意见:标准涉及住房城乡建设以外其他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的,应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在此阐明具体协调情况,并将征求意见的复函或协调会会议纪要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

  12.有关研究基础和前期研究成果:阐明已进行过的与本标准相关的科研课题或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并将科研报告或调研报告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

  13.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统计分析:给出已进行过的与本标准相关的试验验证和统计分析的结果,并将试验报告和统计分析报告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

  14.标准是否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不涉及的填写“否”。涉及的,填写专利、商标名称、持有人名称、证书编号,并签署专利放弃声明。

  15.主要起草人员:主要起草人员组成应包括标准各主要相关方的代表,分工应明确。可由科研机构、检验测试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组成,应包括具有标准化工作经历的人员,特别是具有标准编写工作经历的人员。

  16.主要起草单位:由本标准的牵头起草单位签署同意申报立项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17.主管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由本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申报立项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组织实施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的(组织实施单位限于本省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应在项目申报书单独增加“组织实施单位”栏目,由组织实施单位签署同意申报立项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